初中生在卡拉OK包房强奸服务员
2007年9月29日晚,生于1990年的刘某伙同甘某、陈某(在逃)在汉口常码头唱歌,在卡拉OK厅三楼包房内,3人采取持啤酒瓶威胁等手段,强行脱光女服务员袁某的衣服,实施轮奸。
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,刘某有异议。他认为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,不构成强奸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提请法庭宣告刘某无罪。
经审理查明,事发当晚,刘某吸食了K粉,同伙甘某、陈某要求陪唱小姐袁某陪唱。后刘某强行脱掉袁某衣服,3人采取威胁手段,轮流对袁某实施了奸淫。后经报案,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。
法庭上,卡拉OK厅老板谭某证实,当晚刘某及同伙到店内唱歌,并要求两个小姐陪唱,一个小姐去包房不久后就出来了,称“三人太坏”。谭某在打扫卫生时,看见刘某在楼梯口系裤腰带,她赶紧到三楼,发现3人已全跑了,只看见服务员袁某光着下身,哭诉遭到三人轮奸,同时抢走了80元钱。谭某赶紧下楼追,将刘某抓获。
女服务员唐某证言称,当晚,店主叫她陪三人唱歌,她上去一会儿,其中有一个人叫她脱衣服,她发现情况不对,就赶紧离开了包房。
一审被判7年
法院审理中,了解到刘某自幼读书至初中二年级,因其不愿读书辍学,家庭条件尚好,平时爱好上网,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。
法院认为,刘某违背妇女意愿,伙同他人,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且属轮奸。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。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,法院依法不予采纳。
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,法治观念淡薄造成。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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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的初中生什么不懂?一起去卡拉OK强奸服务员,难道仅仅是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,法治观念淡薄造成的吗?难道我们的社会就没有一点责任吗?整个社会环境都在沦丧,最根本的教育制度也正在变成产业,世风日下已成为社会常态,在这样一个社会大染缸里,你还怎么希望我们的孩子不被污染,所谓的法律那只是有权有势既得利益者给平民百姓制定的,用来稳固他们利益的游戏。一个人的成长和父母的关怀离不开,没有一个人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堕落成强奸犯,杀人犯,当一个孩子一旦进入学校,接触到当今这个大的教育环境,天真的父母们就以为安全了,其实现在的学校环境有多么恶劣只有孩子自己知道,老师们为了经济利益不断的讹诈学生,已经完全失去了为人师表的那一点点职业道德,孩子们从他们身上看到的学到的全是世俗,教育制度的完全缺失,是造就新一代学生性格缺陷的重要原因,古往今来,没有一个制度把教育变成产业,可在今天,教育界里抄袭门,脱裤门,吃奶门,强奸门层出不穷,我们的教育制度彻底失败了,初中生开始泡吧玩女人也就不稀罕了。